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的证明文件、合格证书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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