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公示证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要求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使用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人...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变更证照、备案。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歇业、停业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 查看《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