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歇业、停业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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