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