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