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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