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1-13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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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第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第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 第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 第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区所属乡(镇)、村庄的... 第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消防、热力、环卫、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取得之日起计算。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未...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工程放线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建...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不得为该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空间专项规划,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区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 第五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城乡规划... 第五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 第五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 城乡... 第五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享有建议、查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第五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 第五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 第五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吉... 第五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 第六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第六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 第六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第六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规划许可的,经查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第六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 第六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 第六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水库、驻军等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