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