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照规划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