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三)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按照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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