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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