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区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