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