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吉利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