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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