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进行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确定保护的传统街区、传统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均须与保护对象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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