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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