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者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地界以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其中,建筑类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