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