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组织编制机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一)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