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