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认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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