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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