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和县(市)、吉利区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