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 县级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市)域空间管制,乡(镇)、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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