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