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