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