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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