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吉利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城市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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