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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