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