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证件、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