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