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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