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规划许可的,经查实,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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