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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