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农场、林场、水库、驻军等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