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