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