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和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块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和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