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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