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