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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