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承担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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