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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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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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承担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公园和广场保护规划,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及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超标噪声,影响...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在公园和广场设置各类宣传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到:
(一)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
(二)保护和维护公园与广场自然、人文景观及相关设施;
...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重要节日期间的公园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和广场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森林公园、洛浦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