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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