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