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