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到:
(一)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
(二)保护和维护公园与广场自然、人文景观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时;
(五)服务设施分布合理、方便游客;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安全;
(七)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八)公开游乐项目安全须知,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不得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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